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作者:  eaflogistics        发布时间:  2013-10-19 20:21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须知(2011年最新版)
 

1.受理报检

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

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

2.1 检验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

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

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4.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应在规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5.复验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行政复议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6.结果评定与处理

6.1 检验结果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

6.2 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不合格

6.3 审查和感官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出现场不合格的判定。

1)腐烂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2)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

3)因为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的;

4)含有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强化剂;

5)无生产/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的;

6)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渗漏的;

7)经审查货物与报验单据不符的;

8)国家规定不允许出口的;

9)其他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

6.4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1)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和要求的进口食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2)不符合标准、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出口食品在涉及安全卫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可经加工整理后,重新检验合格或国外客户的确认函放行出口。

 

7.出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程序


    由新疆局及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检验检疫备案,依据《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对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777号)实施备案工作,企业须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出口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备案基地图纸、种养殖规范及化学投入品使用计划等材料),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开展基地现场审核,填写相关记录,并依据文件及现场审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告知申请企业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

 

8.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装运要求

8.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按照《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要求对其运输包装标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等内容。

8.2 合格的产品装运前必须对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的检查并保存相关的检查记录,确保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符号卫生要求后方可装运、检验检疫机构可并根据需要进行封识或铅封。

 

9.双方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食品生产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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